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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请托消除交通违章记分,无效

时间:2022-08-28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近日,江阴法院对一起违法请托消除交通违章记分的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黄某诉称:2021年9月份工作期间,陈某以有内部关系可以在车管所内部处理违章消分为由,向黄某收取款项6314元。然而陈某在收钱后却未能按约完成消分。经黄某催讨,陈某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某现金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元整(小写:63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还清,如未及时归还,按照本欠条金额日息百分之五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归还的,自愿按照欠条金额的百分之十支付利息和因本欠款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可是之后黄某多次催要,陈某仍未将钱款退还给他,黄某只得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返还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产生违章记分后,应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扣证、学习考试等措施,并按规定予以清除。按照上述规定,交通违章记分后应由公安机关对驾驶人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后予以清除,本案中黄某与陈某之间关于请托消除违章记分的行为,违反了以上强制性规定,故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陈某应返还黄某6300元。并将本案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首先,对当事人之间违法请托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民法上给予否定性评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是为了督促机动车驾驶人更严格地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所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记分后,应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采取相应惩戒、教育措施后,才能予以清除。如果可以通过请托他人消除违章记分,一方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人义务的违背,另一方面会纵容驾驶人继续违反交通法规,这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故对于违法请托消除违章记分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应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并按照《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返还相应财产。其次,违法请托的行为性质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论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民法典》,均没有关于违法请托不予法律保护的直接规定。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生效裁判来看,大多数在“本院认为”部分给出的裁判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是不予法律保护,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中,并不包括违背公序良俗,而“不予法律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条支持。而且,如果不支持返还,会在实际上造成违约方反而因违约行为获益的结果,这与法律应倡导的诚信原则相悖。而《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无效,《民法典》将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而本案中的违法请托事项,不论是按照《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均应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来认定,并按照无效的法律后果来作出裁判。最后,对当事人可能构成的刑事、行政违法性及应受制裁性等其他的法律评价交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是,没收财产属于国家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剥夺,而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新颁布并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无上述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如果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违背了处罚法定原则,也侵害了相对人的救济权。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已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如果本案中当事人请托消除违章记分的行为已经触犯相应的行政法律,应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规定情节作出相应处罚;如果触犯刑法,则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